12.19.2010

無致府的司法系統(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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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無政府的司法系統」一文除了在概念趴之外,還有在B版的築夢也有討論。在B版的文章引起了高手nominalism的注意,並再數日之後向我的理論提出異議,而在不到一天之內我的構想就直接崩毀了!!!(以上有些誇大,但大致上就是這樣)


以下是nominalism的回應:


這個論證的形式套用在「複數國家」存在時的情況,會產生一模一樣的矛盾。例如,當甲國的國民和乙國國民發生糾紛時,如果根據甲國法律會判甲國國民無罪;但根據乙國法律,會判甲國國民有罪,這時候甲國國民和乙國國民間的糾紛便無法同時根據兩國的法律來仲裁。


即使把糾紛發生的地點考慮進去,矛盾還是存在。例如,甲國法律規定,本國國民於外國發生糾紛,須按本國(甲國)法律論處;而乙國法律規定,外國國民於本國發生糾紛,須按本國(乙國)法律論處。給定以上條件,再套用上段的情況,矛盾不便。


我原本覺得這一點問題也沒有:


複數國家的情況,我倒先前沒仔細想過。


但是我認為,只要把國際法給加入討論,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說在兩個法律互相衝突的時候,中間只要有國際法介入,排定優先順位,就可以使一個人不會同時接受兩種以上的法律。


可是後來我發現了另一種可能性...


不過這麼說來,司法公司或許也可以有聯合的公約法律就是,這麼一來雙方在規則整全面上的問題似乎就扯平了。


延著「如果有公約法存在於無政府狀態」去思考,我最後決定修正我原本的想法,我認為無政府確實有可能存在法律,意即是說,無政府的情況也可以產生沒有獨佔律法系統的政府,但人民又可以不需要依賴武力衝突解決問題的世界。以下是我在B版的修正:


我想,我那個時候寫說無政府沒有法律的原因,是因為無政府的司法系統是以市場貿易的形式呈現,由於司法公司的兩個缺點:一:不是跟買家直接商量;二:可以去審判買家之外的人。因此我懷疑這樣的「司法系統」根本沒有辦法有效實踐正義,而只是一種以武裝暴力換取錢財的組織。


不過從學長回應我之後,我就開始在思考其他的可能性。無政府似乎還是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司法公司就只可以審判買家,所以買家也只需要服從司法公司所定出來的規則,如果他們後來無法接受這家司法公司的判決形式,他們可以找其他的司法公司。然後當不同的司法公司的買家遇到衝突的時候,兩家司法公司的法官同時出面,依照公約法律談判。


雖然說這樣就不太像是無政府狀態了,因為除了「國家」是互相「混雜」在一起的,其他部分就都跟現狀差不多了,但是人民有了較多選擇自己想要的規則的自由,而不再是政府自己獨佔所有行政、立法、司法權利。但是缺點就是公約法會很複雜,因為很多事情都是同一個地方的人要一起決定的,大眾運輸就是最明顯的一點,而且「兩國」之間的人民肯定每天都會有利益糾紛,這相對於一國一地的現狀來說是非常頻繁的。簡而言之,司法面的消耗成本絕對會比較多。

不過不管這方面的批評有多少,我想我原本認為無政府沒有法律的說法終究是不成立了。


nominalism對於我的文章還有其他的批評,不過因為這些討論跟本文的主題關聯性不高,因此就沒有放上來。詳細的討論可以去看telnet://cd.twbbs.org/中的CCU_PHISTUDY,裡面有較完整的內文。

12.09.2010

無政府的司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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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上政治哲學有談到無政府主義,這讓我對於這個理論開始有了些興趣。


無政府主義的概念還挺簡單的,就是主張政府不應該存在, 因為是一個極端的
主張,所以 似乎比較少哲學家支持, 更不曾聽過有任何政治人物支持過無政府
。 (支持這個他們就別想賺錢 了...)


就我所聽到的無政府反對原因,是因為政府本身容易造成腐敗, 政府是「獨一
的」,沒有人跟政府公務人員競爭,這種情況就有點像共產社會, 因為我拼個
十成的努力拿兩萬二,拼個一成也是拿兩萬二, 那麼奉公職守似乎就不是那麼
重要了,反正沒有人跟我競爭。 這樣的問題,不只是生 產力下降,最嚴重的還
是在於權力濫用這點。


前一陣子讀英國政府史確實可以感受到這樣的現象: 一個讓國家競爭力上升的
方案之一,就是將國營企業民營化。 如果從這個好處去推廣的話,讓所有的國
家機構通通都民營化, 似乎是一個不錯的選項。


不過在民主的國家中,我們可以使用投票來制裁做不好的官員, 但是缺點就在
於由於武力跟使用武力的權威都在政府手中,所以除了投票之外, 當投票時刻
還沒有到的時候,人民對於政府的抵抗是十分劣勢的。


無政府主義基本上應該還有很多的反對政府的原因與論證,但現在先暫時不管。
我們就只討論一個問題:無政府的時候,是什麼樣的情境?


首先,會有所謂的「制度」嗎?我想是應該會有, 但是不會有一個「統一的制
度」。 我可以跟任何人訂下契約,也可以選擇獨自一個人生活,都是無所謂的
。 但是我跟他人訂下的契約,不會使第三者負有契約義務, 這跟國家的型態是
截然不同的, 很多時候國家的規則只是交由少數人決定, 其他人卻同時接受了
遵守該規則的義務。


從這個角度來設想的時候,我們就必須首要先思考一個問題: 利益衝突的時候
怎麼解決?政治哲學家霍布思提出了自然狀態的說法, 說明了在沒有國家的狀
態之下,人們很難信任對方,彼此之間只有互相對立, 很難有合作的時候。人
類因為害怕自然狀態而形成政府, 藉此解決利益衝突的問題。

但是無政府主義者也不是沒想過要怎麼解決這些問題。 一個很簡單的手段就是
民營化的保全公司。但是保全公司只能保障人身安全, 卻不可能解決人與人之
間的許多糾紛,例如民事問題,或者是交通問題,甚至沒有權力把犯罪者抓起
來關,也不能沒收他人的財產。


好吧,如果保全公司這麼有限, 那麼「司法公司」總可以解決上面所說的總總
問題吧? 司法公司所做的所有事情就像政府的司法系統所做的事情一模一樣,
只是因為是民營化的,所以:

一:只有交錢的人可以被該司法公司保護。

二:其他司法公司的創立,不可以被阻止。

三:除了 司法公司之外,其他人都不可以任意修正司法公司的條文, 但是他們
可以利用表達抗議或是買其他家的司法來抵制對方的司法公司。


我們可以發現,這樣一來的話,根本就是在用市場機制來執行司法正義。 我承
認多數時候,自由市場機制確實可以替我們解決很多問題, 我們不需要干預市
場機制, 它就可以把事情調整到大家都尚可接受或滿意的局面。 把上面的條文
修改一下,把司法公司變成食品公司:

一:只有交錢的人可以被買該食品公司的食物(廢話)。

二:其他食品公司的創立,不可以被阻止(這也是廢話)。

三:除了食品公司之外,其他人都不可以任意修正食品公司要賣的食物,但是他
們可以利用表達抗議或是買其他家的食物來抵制自己反對的食品公司。

除了壟斷之類的問題,市場機制的妥協,可以讓大家達到雙贏的局面。

但是把市場機制那套拿去做司法公司,直接就會碰到一個問題:要是一家司法公
司做不好,我們該怎麼辦?

方案一:買其他司法公司,讓它倒閉!

回應:但是壞的司法公司不一定會因此倒閉, 因為壞的司法公司可能是因為它
是一個「不公平」的司法系統, 例如黑人打白人判死,白人打黑人沒事,黑人
不買我的帳我無所謂, 一堆白人等著排隊接受我的司法判決。

方案二:開另一家司法公司!

回應:這麼一來的話,問題就更大了,一個人要怎麼一次接受兩條以上的規則
? 一個要求我要當兵離家,一個要求我要照顧全家老小, 但我不可能同時接受
這兩件事情。

方案三:投書抗議!

回應:司法公司:不要咧!打我阿笨蛋!

所以,我們對於壞的司法公司,其實沒有什麼改善的手段,除了武力反抗,但
這就又回到了不穩定的自然狀態了。 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司法公司」本身
就是一個弔詭的詞, 在語意上可以說是幾乎矛盾的。根據法律哲學家哈特
(H L A Hart)解釋,法律是眾人約定俗成的產物,而非單純的武力執行。但是司
法公司根本沒有跟他的顧客有所商量。 另一方面,司法公司跟食品公司的不同
之處就在於,我買食品, 這是我跟店家的事情,跟其他人無關,但是我要求審
判, 卻不只是我跟法官的事情,還包含了被審判者, 如果被審判者就只是被我
跟法官商量解決掉(就如我買食品來吃掉般), 那根本就不是「法」,只是訴諸武
力。反之,真正的司法系統, 應該是在所有人的協商下,或是藉由風俗習慣來
證成它的合理性, 而非制定者可以隨意修正法律。


另一個關鍵則在於,一個人不可能在同時同地接受兩種以上的法律。 這也就導
致,如果大家想好好商量,不要衝突打架, 我們就只能接受同一套規則, 而不
可以大家臨時起意,又自創另一套司法系統。


本篇文章的重點,在於肯定政府在實行法律、 管理秩序上的優勢(相較於無政府
狀態), 不過這並不表示,無政府主義就是不好的, 政府的權力該如何拿捏依舊
是一個問題。 而這只是說明,司法系統跟無政府狀態是不相容的, 但是如果你
覺得光是靠弱肉強食、多數暴力、 情義相挺就可以讓 大家都在自然狀態下生活
地不錯,那麼,追隨無政府主義吧!


註:如果有人想讀有關於無政府主義的書籍, 諾齊克(Robert Nozick)的「無政
府、國家與烏托邦」(Anarchy、State and Utopia)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有很多
反對無政府的說法在於該書的第一部都有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