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2011

關於批判思考和分析哲學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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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問題:

▋一個關於批判思考和分析哲學的組織(基金會之類的非營利組織)可以叫什麼名字?

我目前想到的有:

1.批思基金會:這個英文名字可以直接叫peace,不過發音也很像「屁屎」
2.抗言基金會:批判思考的功能就是讓我們有抵抗言論的能力,不被沒有道理的說法左右。


▋這個組織可以做什麼有趣又有意義的事情?

我目前想到的有:

1.可以成立一個網路平台,分析台面上的政治和公共發言,指出不合邏輯甚至有欺騙嫌疑的地方。

2.可以成立一個網路平台,讓言論遭到大眾媒體去頭去尾或扭曲的政治人物澄清補充他們的說法,不管他們的立場如何,只要他們願意提供有誠意、有道理、不官腔且易懂的澄清,這個平台就願意收納。

3.策劃和執行關於批判思考和分析哲學的營隊。

4.提供經費支持關於批判思考和分析哲學的部落格撰寫計畫。

1.24.2011

嚇阻做不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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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安學長對於死刑的議題有著十分有趣的見解,在大多數人都依照報復理論支持死刑的時候,他贊成以喝阻力作為支持死刑的理由。

前一陣子在我還十分相信效益主義可以解決所有道德問題的時候,我並不反對這樣的看法。不過這陣子又學了一些權利與人權的概念(許漢教授的課),讓我多少改變了這樣的看法。

依據我個人的簡略觀察而言,死刑的存廢大概有四個論點,其中兩個是支持死刑,其中有兩個則是反對死刑。

支持死刑的兩個論點,一個是報復理論,一個是嚇阻力,有關於這兩者的定義在學長的網誌中有被清楚寫明,所以我也就不再贅述。

反對死刑的兩個論點,一個是生命價值與人權的尊重,另一個是誤判。前者基本上理由如下:殺死加害者並無法使被害者復活,殺死加害者只是讓社會又失去一條人命,我們可以用無期徒刑代替死刑。後者就很好說明,殺死無辜的人是死刑需要負擔的風險。

當然,還有一些更複雜的論點,例如介於生命價值與誤判地帶的悔過理論、無期徒刑會造成社會成本的大量耗損等等。

回歸這次的主題,我希望做到的是,可以把報復理論用更好的形式呈現,如此就可以避免掉網路上許多使用報復理論卻往往被對手被歸類在訴諸情緒的麻煩。
以下是我簡化了學長對於報復理論的反對與嚇阻力的支持:

對於情緒報復主義的反對:
一種支持應報理論的說法是,我們要為了安撫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屬的情緒而處罰犯人…但是,如果我們可以(而且應該)為了安撫一群人的情緒而處罰另一群人,那麼處罰與否以及刑罰大小似乎就應該照著他們的心境而變化。

對於正義分配報復主義的反對:
反對上一段的人可能會說,根據應報理論,安撫人的情緒並不是動用公權力進行處罰的充分條件,因為應報理論的主要精神是正義的重新分配,我們處罰犯人,並不單單是為了讓另一群人好過,而是為了讓被犯人傷害的正義重新分配到犯案之前的樣子。
具現化地說,阿條在路上砍了大熊一刀,阿條就欠了大熊一單位的「正義」,而這種不平衡的狀態應該藉由處罰阿條來回復(另外一種說法是,阿條傷害了這個社群的「正義」,而這種傷害要靠處罰阿條來彌補)。
(缺點)…為什麼正義可以這樣分配來分配去,或者是那種可以被傷害了之後又靠處罰來補救的?我猜我的顧慮應該是源於這些比喻式的說法都不太清楚,我們不能依靠比喻來證成道德理論,你必須負起責任解釋,正義是在什麼意義下可以被分配和被傷害,而「把正義分配回來」或者「彌補受到傷害的正義」又是什麼意思。

對於嚇阻原則的支持:
…我承認幾乎所有人都有報復心,而且這種情緒有時候會很強烈,甚至讓人做出平常不會做的事。我相信這種心理機制(對於傷害自己的人或東西進行報復的傾向)之所以演化出來(或者在人際互動中形成,如果你不認為它完全是「演化」出來的的話),是因為它們能為個體帶來比較不容易受侵犯的優勢(如果你知道另一個人很記仇,你就會小心別得罪他),換句話說,是因為它們帶來的嚇阻力。
如果我們承認報復心的存在是為了維持嚇阻力,並且承認這樣的功能可以被法律取代,我們就可以有一個奠基在嚇阻力之上的完整理論來為懲罰提供證成基礎,而且這個理論不需要訴諸奇怪的譬喻來替自己辯護。
這個理論很棒的原因在於報復理論的兩個弱點:情緒化與模糊性:一:我們可以接受一個用投票就可以決定他人生死的法律嗎?有些反對朱學恆跟九把刀的人多從這個地方去進攻,認為他們只是打著正義的名號去施行多數暴力。二:如果不從情緒來說,報復理論是基於什麼樣的原因就有待商榷。

然而,如果是嚇阻力,我們就可以直接訴諸於人民的福祉,讓自己的生命安全被死刑所保護,這就可以是一個十分正當的理由。這是一種效益主義式的觀點,不相信所謂的正義、良善的實踐有什麼本有的價值,除非這些正義與良善的行為可以幫助到社會中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

一個小小的缺點是,根據效益主義,我們也必須考量誤判,也就是說,死刑可以救人也可以害人,但是很簡單,我們可以交給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去計算,如果假設死刑可以阻止每年三個人被殺,兩個人被誤判,那我們就可以接受死刑。

另一個缺點是,我們怎麼知道死刑有嚇阻力?不過這是知識論或是統計學上的問題,不在我的討論範圍內。

而我的反對的重點在於,嚇阻力所可以帶來的,就只有人類的利益。

但是一直令人困擾的是,除了利益,還有什麼是道德上相關的價值?

我的想法很簡單,就是一個思想實驗:
如果一個人的家人被對方慘忍的殺死了,我們可以接受對方賠錢了事嗎?對方可以給出千萬億的財產,讓被害家屬從此不愁吃穿,但是被害家屬會接受對方交錢了事嗎?

我沒辦法一一過問每一個受害家屬,但我相信至少會有很多人不能接受,而我也相信,這是因為,他們會覺得,受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

由嚇阻力所產生出來的問題就在這個地方:嚇阻力只訴諸於保護尚未死去的人,卻不在乎死者的尊嚴,如果當嚇阻力沒有效果、效益無法抵過誤判時,死刑就可以不用被執行。

這不只關乎到死者的尊嚴,同時也表示,整個社會正義的體系是不健全的,這個社會正義體系宣示:當一個人被殺了,大家就可以遺忘他的存在,然後只在乎其他尚未活著的人。

我認為,如果說偏好就是人類所有的價值,我可以接受,但是我後來放棄了效益主義,在於效益主義化約了所有的價值偏好,快感層面的價值偏好與情感層面、尊嚴層面的價值偏好,並沒有被區分開來,就像我之前的文章所提到的,大獎失去的感傷,不可能被用漢堡給填補。

在這個層面上,我認為報復理論至少是站在被害者的角度去維護被害者的尊嚴,這是嚇阻力做不到的。

但是,回過頭來,我們又必須要面對報復理論所面對的兩個問題:情緒性與模糊性。

首先,基於防止模糊性,我可以承認,關於人性尊嚴的維護,沒有錯,就是一種情緒。

然而,既然是種情緒,這是不是表示,我可以用情緒來證成所有的道德問題?大家如果高興就可以以多數之名行正義之實?

這就是我對於報復主義的修正路線:

正義的證成需要來自情緒。但不是所有情緒都是都可以證成正義。

過去確實有那麼一派說法(A J Ayer):道德命題就是情緒命題(情緒論),情緒認可的就是對的。

但是這種說法的缺點就在於我們平時日常語言說明道德時,我們不會這麼去認知。道德至少應該是一條可普遍化的規則,我們看到兩隻貓狗在嘻鬧的時候,我們不會認為,他們是在做任何道德的宣稱,因為他們不是在創造、宣稱任何的道德規則,並非所有的情緒都是道德情緒。

所以另一種新的說法(R M Hare)就認為,道德規則是一種可以普遍化的原則,不只適用於自己身上,同時也適用於他人身上,並且每個人都受到等同的待遇。

這當然不是一種齊頭式平等主義的宣稱,而是一種形式正義的解釋: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例如:我們有一條道德原則:一個人說謊,就應該受懲罰。這不是說每個人都要受處罰,而是有說謊的,就要被處罰,沒有說謊的,就不需要處罰,相反地,沒有說謊卻被處罰,這就是違反形式正義。

可是這種形式正義還不夠足以被視為普遍化的法則,因為光是這樣的形式正義仍然可以讓大家得出一種不一致而擁有多數暴力傾向的觀點,畢竟每一個人的價值觀都不相同,有的人可能認為殺死囚犯就才算是尊重對方,但是並不是每個人在情感上都接受這個原則。

所以我想到了一個可以盡可能擺脫主觀情緒的方案。我們可以從John Rawls的正義論中的「社會基本財」(social primary good)這個概念來思考這個問題。
在社會中,每個人的價值都不盡相同,所以我們不能直接分配一些主觀上的產物,但是我們可以知道的一件事情是:有些東西是對每個人來說是越多越好的,不管他喜歡什麼樣的事物,這些大家都希望擁有的事物就叫做「社會基本財」,例如:金錢、名譽、權利(自由)、自尊心。我再加上一個「生命」,因為生命雖然不是社會約定而成的好處(good),但也是一個客觀的價值。

所以我們可以思考一下,一個加害者與被害者的處境,加害者在這當中得到了什麼社會基本財,被害者失去了什麼樣的社會基本財,當我們是一個被害者,我們不會希望自己的生命是隨意被剝奪的,不管這個人他的興趣與價值觀是什麼,生命的失去對於他而言都是不可接受的。而加害者在這當中所獲得的,卻我們卻不會認為是被害者值得要犧牲的。所以我們可以證成無故殺人是錯誤的。

不過我一直解決不了的問題是於:認為要殺死加害者才算是對於被害者的照顧與尊重,這是一個主觀情感嗎?我想或許「殺死加害者才算是對於被害者的照顧與尊重」是主觀情感,可是對於個體的尊重,卻是一項社會基本財,不論是誰,都需要被尊重,才可能過更好的生活,除非他已經活不下去,但即使是這樣,生命也不一定大於尊嚴,否則我們很難解釋那些自殺的人的動機。

所以在這個面向中,我們或許可以接受某些面向的民意調查:如果他們認為一個人被隨意殺害對方卻可以只被處無期徒刑是對被害者的不尊重,然後大家也都認為自己如果做出了完結對方的生命,就應該付出重大責任,那麼我們或許可以證成死刑的存在。在某種面向上,我確實向相對主義者做出了讓步。

最後,再重複一次,剛剛的證成,並不是主觀的偏見,因為我把我們的假想思考都換成了社會基本財的客觀計算,所以並不會推出類似反對同性戀的政策,因為我們不會希望自己的自由是被對方隨意控制的。

1.19.2011

科學推理的作業謎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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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麟教授在科學推理的期末考的時候出了一個很有意思的謎題,我覺得十分特別,雖然已經有了我自己的答案,但總覺得還不夠完善,希望大家可以提出更好的答案(喔,我不是來要分數的,報告已經跑到教授那邊去了):

這是一個外星世界,他們的物質跟我們不太相同,星球上的科學家已經有了一套科學理論,教授要求同學想想這套科學理論的漏洞(以下跟教授的或許有些出入,因為被我條列化了):

該星球有三種物質,似金、似木、似土。
似金的特質:
一:有光澤。
二:在一定高溫會變成膠狀,並且變輕、喪失光澤。
三:膠狀時藉由與似木一起冷凍,可以還原。似木量若不足還原無效。
四:固態的似金通常在地底下被發現,外圍包有似土。
五:大量似木生長的地方,有時底下會有很多膠化的似金。
似木的特質:
一:沒有光澤。
二:與膠狀的金屬一起冷凍,會變成似土。
三:大量似木生長的地方,有時底下會有很多膠化的似金。
似土的特質:
一:沒有光澤。
二:膠狀的金屬與似木一起冷凍時,似木會變成似土。

科學家的解釋(膠化素假說):
一:有種物質名為膠化素。
二:膠化素會使物體失去光澤。
三:金屬會膠化是因為吸收了膠化素,進而導致沒有光澤。
四:膠化金屬會還原是因為似木吸收了膠化素。 五:似木排除了膠化素變成似土,因為似木=似土+膠化素。
六:大量似木生長的地方,有時底下會有很多膠化的似金,是因為似木生長時把膠化物排除,膠化物附著到似金身上所致。

(防雷頁,以下是我的個人答案)













我個人認為,這個假說算是十分完善了,但可能還是會有一點反例(再沒反例我就無法交卷了= =):
一:膠化之後,似金的體重反而變輕了。
二:即使沒有了膠化素,似木還是沒有光澤。

第二個反例可以被解決,因為有可能似木本身就沒有光澤。但膠化素或許不存在,更可能的解釋是只是有一種現象叫做膠化。而有一種物質叫做成木素(我自己掰出來的)。

成木素是種構成存在似木的元素,似木有兩種成分,一種是似土,另一種是成木素。

似金中也有成木素。成木素可以導致似金不會膠化,並且使似金產生光澤(但不會使似土產生光澤)。當燃燒時,成木素會先被蒸發。

處於生命狀態的似木會吸收成木素與似土,導致如果有似金在時,似金的成木素會被吸收,但是等到似木處於被非生物狀態時,似木的成木素則會慢慢散去,而慢慢轉化成似土,而膠化的似金則會在冷凍時吸收成木素而變回原型。膠化素假說的理論當中有許多合理的解釋之處,當似金膠化還原時,似木變似土,似木出現時,發現大量膠化金屬,可以從中發現是有物質(或能量)在其中移動的。

但如果是物質的話,應當要有重量,但是膠化後的金屬卻是變輕的,因此我決定將膠化的現象反過來當成一種物質的缺乏,進而才提出成木素的假說,而由於膠化素的假說基本上已經將現象說明地很完全,我的成木素的假說也就延用了膠化素的假說模式,只是將膠化素的缺乏改為有成木素出現,而膠化素的出現改成成木素的出現,如此便完成了新的假說建構。

因為這跟現實歷史中的燃素理論很相似(燃素越多重量越輕),總算給我想出了問題所在。雖然我一直覺得光澤好像也是個反例,但是我找不出更好的替代假說,再加上膠化素假說可以自圓其說,我也就放棄這條路線了。

以功能做為語意的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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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前一陣子想到的一個有趣的概念分析,雖然後來聽說這種想法已經被日常語言學派(ordinary language philosophy)給提出過了,但還是希望可以跟大家分享看看。

正文:
有沒有人思考過「右」這個語詞到底表達了什麼概念?這個問題好像沒什麼好疑惑的,雖然「右」的概念可能要用圖例才方便說明,但它真的不難理解,比起「勇氣」、「道德」,「右」實在是太好解釋了。

如果大家都同意上述的說明,那麼我就繼續提問。依照我的認知,右這個性質,有兩個原則,這兩個原則,也許一般人平時不會想到,但是只要提了,大家都會覺得,「右」當然有這兩個原則,而且是「廢話」。

原則一:當一個東西有佔有空間時,其與另一個佔有空間的東西的空間關係,如果不是左的空間關係,也不是中間的空間關係,那麼則必然是右的空間關係。

例如:Peter跟Joe都是佔有空間的(他們都是人)。我們不知道Peter跟Joe到底在哪邊,不過不管怎樣,Peter要不就是在Joe的左邊,要不就是右邊,要不就是不左不右,也就是中間。

原則二:一個東西X的右邊有個東西Y,東西Y的右邊有東西Z,則東西Z必然在東西X的右邊。(右邊的右邊也是右邊)

例如:Peter的右邊是Joe,Joe的右邊是Lifeful,則Lifeful必然在Peter的右邊。

這兩個說法,想必大家都不會覺得又太多問題。

不過呢,當然也不是沒有例外,就是當這兩個原則互相衝突的時候:

I H G F
J桌 桌E
K桌 桌D
L A B C

我們先假設,所有人都是把目光投聚在桌上,這樣比較好想像大家是如何看待自己的位置。這種時候,我們會認為L在A的左方,B在A的右方,而C在B的右方,如此一來,C則在A的右方,這都沒問題。

但是一直推演下去,我們就會發現,L也在A的右方,但是也在A的左方,可是我們之前已經說過了,一個東西不可能會同時有左與右的性質。

所以呢,要不我們就放棄第一個原則,也就是左右中不相容的原則,要不就是放棄第二個原則,也就是放棄右這個性質有遞移性原則(右邊的右邊也是右邊),再不然你就需要規定,當這兩條規則衝突時,其中一條規則是優先被考量的。

可是我們要怎麼認為哪一條原則是比較正確的呢?一種方法是直覺。我個人相信,應該多數人會覺得,第二個原則不是那麼重要,而且說一個東西同時在你的右邊跟左邊,那真的很奇怪,因此我們要優先考慮第一個原則。

可是這個直覺真的每個人都會認同嗎?如果當有人不認同的時候,我們可以利用多數人的直覺去否定他們的說法嗎?我相信,有些比較浪漫的人在寫詩的時候,就會更喜歡第二個原則:「驀然回首,我正站在我右邊。」我更可以想像一些宗教家會藉此發表高論:「你瞧,往右邊一直走去,其實你就會走到你左邊(繞地球一圈),所以右必然蘊含了左嗎?非也非也,世間都是相對的,右即是左,左即是右,左右只是人類自我侷限的定義,苦海無邊,回頭是岸,善哉善哉!」

說實在,我一點也不想聽到第二個原則可以凌駕於第一個原則,但是我的願望或是直覺卻不可以當成反對別人的理由(有些哲學家認為直覺對了才是理論成功的關鍵,但我不想走這種路線)。我認為,一個基本上的關鍵就在於,當我們放棄第一條原則時,我們會發生什麼事情。

我們會發現,我們日常的語言使用會出現問題,你說右邊的時候,別人會不知道你在說什麼,因為左邊也是右邊,中間也是右邊,哪裡都是右邊,那你的話根本就沒有意義可言。我們之所以利用右這個字,就是可以讓它區別我們的空間位置,因此我們可以由此判定,第一條原則是在使用右這個概念時絕對不可以丟失的準則。

從這個地方,我試圖去證成一個原則:當我們在了解一個語言的時候,我們也要從語言的功能去判斷其語意,當一個概念解釋會使這個語言使用的功能喪失時,這樣的解釋就應該被檢討。

有人可能會反駁我,說第二條原則事實上在我們的生活中也讓我們知道許多事情,在推論上我們也常常使用這樣的原則。但是想想,如果沒有了第一條原則,右就沒有任何意義,因此說右邊的右邊是右邊,就跟你說GGYY的GGYY就是GGYY同樣不知所云。我可以認同,第二個原則不可以被廢除,但只有當其與第一個原則互相違背時,我們要放棄第二個原則。

這樣的原則不只是只能用來解釋右這個概念,還可以想像的是自私的概念。有人會認為人的動機都是自私的,當然也許是這樣,如果利用科學的根據。當然許多科學都顯示,自私的品格在演化上未必有優勢,互助、互相關懷的個性也普遍存在社會性的動物中,不只是人類。不過這些人當然不是求助於科學,這些人會說,就算是發自良心去關懷他人,也是因為自己有關懷他人的偏好,所以人的種種行為、動機是自私的。

我不贊成這樣的說法,以前就不喜歡,但是沒找到理由。但從以我剛才所想出的原則來說,一切就可以被解釋。自私本來就是要用來分別利他,所以所謂的自私,應該是指關懷自己的利益,而不是關懷自己的偏好(關懷自己偏好的人也可能關懷他人的利益,因為他們可能有關懷他人的偏好)。當我們要找一個叫公正裁判的裁決者時,我們不會希望聽到有人說:「沒有啦,大家都是相同自私的,不用找了。」這樣說顯然地這根本就是在討論的狀況之外,而沒有釐清自私這個兩個字的語意。

1.08.2011

寒假讀書會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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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寒假快到了,如果有計畫在寒假讀書,不論是下學期上課要用的參考讀物,或是自己有興趣的書,都歡迎廣告在部落格上喔。想開讀書會的人請大概敘述一下讀書會要進行的主題與方式,

例如:

「刺蝟的正義」讀書會
閱讀材料:Justice for Hedgehogs, 2011, Ronald Dworkin
召集人:John
預計讀書會人數:3人以上
進行方式:輪流報告,每周兩次,確定時間在第一次讀書會討論。
召集人的聯絡方式:email或是手機

以上是範例,大致上是這樣,至於個別讀書會有所不同,例如舉辦的地點不在嘉義而在其他縣市,或是已經有成員了等等的相關訊息,也可以在廣告中註明。

祝大家寒假念書愉快:P

12.19.2010

無致府的司法系統(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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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無政府的司法系統」一文除了在概念趴之外,還有在B版的築夢也有討論。在B版的文章引起了高手nominalism的注意,並再數日之後向我的理論提出異議,而在不到一天之內我的構想就直接崩毀了!!!(以上有些誇大,但大致上就是這樣)


以下是nominalism的回應:


這個論證的形式套用在「複數國家」存在時的情況,會產生一模一樣的矛盾。例如,當甲國的國民和乙國國民發生糾紛時,如果根據甲國法律會判甲國國民無罪;但根據乙國法律,會判甲國國民有罪,這時候甲國國民和乙國國民間的糾紛便無法同時根據兩國的法律來仲裁。


即使把糾紛發生的地點考慮進去,矛盾還是存在。例如,甲國法律規定,本國國民於外國發生糾紛,須按本國(甲國)法律論處;而乙國法律規定,外國國民於本國發生糾紛,須按本國(乙國)法律論處。給定以上條件,再套用上段的情況,矛盾不便。


我原本覺得這一點問題也沒有:


複數國家的情況,我倒先前沒仔細想過。


但是我認為,只要把國際法給加入討論,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說在兩個法律互相衝突的時候,中間只要有國際法介入,排定優先順位,就可以使一個人不會同時接受兩種以上的法律。


可是後來我發現了另一種可能性...


不過這麼說來,司法公司或許也可以有聯合的公約法律就是,這麼一來雙方在規則整全面上的問題似乎就扯平了。


延著「如果有公約法存在於無政府狀態」去思考,我最後決定修正我原本的想法,我認為無政府確實有可能存在法律,意即是說,無政府的情況也可以產生沒有獨佔律法系統的政府,但人民又可以不需要依賴武力衝突解決問題的世界。以下是我在B版的修正:


我想,我那個時候寫說無政府沒有法律的原因,是因為無政府的司法系統是以市場貿易的形式呈現,由於司法公司的兩個缺點:一:不是跟買家直接商量;二:可以去審判買家之外的人。因此我懷疑這樣的「司法系統」根本沒有辦法有效實踐正義,而只是一種以武裝暴力換取錢財的組織。


不過從學長回應我之後,我就開始在思考其他的可能性。無政府似乎還是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司法公司就只可以審判買家,所以買家也只需要服從司法公司所定出來的規則,如果他們後來無法接受這家司法公司的判決形式,他們可以找其他的司法公司。然後當不同的司法公司的買家遇到衝突的時候,兩家司法公司的法官同時出面,依照公約法律談判。


雖然說這樣就不太像是無政府狀態了,因為除了「國家」是互相「混雜」在一起的,其他部分就都跟現狀差不多了,但是人民有了較多選擇自己想要的規則的自由,而不再是政府自己獨佔所有行政、立法、司法權利。但是缺點就是公約法會很複雜,因為很多事情都是同一個地方的人要一起決定的,大眾運輸就是最明顯的一點,而且「兩國」之間的人民肯定每天都會有利益糾紛,這相對於一國一地的現狀來說是非常頻繁的。簡而言之,司法面的消耗成本絕對會比較多。

不過不管這方面的批評有多少,我想我原本認為無政府沒有法律的說法終究是不成立了。


nominalism對於我的文章還有其他的批評,不過因為這些討論跟本文的主題關聯性不高,因此就沒有放上來。詳細的討論可以去看telnet://cd.twbbs.org/中的CCU_PHISTUDY,裡面有較完整的內文。

12.09.2010

無政府的司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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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上政治哲學有談到無政府主義,這讓我對於這個理論開始有了些興趣。


無政府主義的概念還挺簡單的,就是主張政府不應該存在, 因為是一個極端的
主張,所以 似乎比較少哲學家支持, 更不曾聽過有任何政治人物支持過無政府
。 (支持這個他們就別想賺錢 了...)


就我所聽到的無政府反對原因,是因為政府本身容易造成腐敗, 政府是「獨一
的」,沒有人跟政府公務人員競爭,這種情況就有點像共產社會, 因為我拼個
十成的努力拿兩萬二,拼個一成也是拿兩萬二, 那麼奉公職守似乎就不是那麼
重要了,反正沒有人跟我競爭。 這樣的問題,不只是生 產力下降,最嚴重的還
是在於權力濫用這點。


前一陣子讀英國政府史確實可以感受到這樣的現象: 一個讓國家競爭力上升的
方案之一,就是將國營企業民營化。 如果從這個好處去推廣的話,讓所有的國
家機構通通都民營化, 似乎是一個不錯的選項。


不過在民主的國家中,我們可以使用投票來制裁做不好的官員, 但是缺點就在
於由於武力跟使用武力的權威都在政府手中,所以除了投票之外, 當投票時刻
還沒有到的時候,人民對於政府的抵抗是十分劣勢的。


無政府主義基本上應該還有很多的反對政府的原因與論證,但現在先暫時不管。
我們就只討論一個問題:無政府的時候,是什麼樣的情境?


首先,會有所謂的「制度」嗎?我想是應該會有, 但是不會有一個「統一的制
度」。 我可以跟任何人訂下契約,也可以選擇獨自一個人生活,都是無所謂的
。 但是我跟他人訂下的契約,不會使第三者負有契約義務, 這跟國家的型態是
截然不同的, 很多時候國家的規則只是交由少數人決定, 其他人卻同時接受了
遵守該規則的義務。


從這個角度來設想的時候,我們就必須首要先思考一個問題: 利益衝突的時候
怎麼解決?政治哲學家霍布思提出了自然狀態的說法, 說明了在沒有國家的狀
態之下,人們很難信任對方,彼此之間只有互相對立, 很難有合作的時候。人
類因為害怕自然狀態而形成政府, 藉此解決利益衝突的問題。

但是無政府主義者也不是沒想過要怎麼解決這些問題。 一個很簡單的手段就是
民營化的保全公司。但是保全公司只能保障人身安全, 卻不可能解決人與人之
間的許多糾紛,例如民事問題,或者是交通問題,甚至沒有權力把犯罪者抓起
來關,也不能沒收他人的財產。


好吧,如果保全公司這麼有限, 那麼「司法公司」總可以解決上面所說的總總
問題吧? 司法公司所做的所有事情就像政府的司法系統所做的事情一模一樣,
只是因為是民營化的,所以:

一:只有交錢的人可以被該司法公司保護。

二:其他司法公司的創立,不可以被阻止。

三:除了 司法公司之外,其他人都不可以任意修正司法公司的條文, 但是他們
可以利用表達抗議或是買其他家的司法來抵制對方的司法公司。


我們可以發現,這樣一來的話,根本就是在用市場機制來執行司法正義。 我承
認多數時候,自由市場機制確實可以替我們解決很多問題, 我們不需要干預市
場機制, 它就可以把事情調整到大家都尚可接受或滿意的局面。 把上面的條文
修改一下,把司法公司變成食品公司:

一:只有交錢的人可以被買該食品公司的食物(廢話)。

二:其他食品公司的創立,不可以被阻止(這也是廢話)。

三:除了食品公司之外,其他人都不可以任意修正食品公司要賣的食物,但是他
們可以利用表達抗議或是買其他家的食物來抵制自己反對的食品公司。

除了壟斷之類的問題,市場機制的妥協,可以讓大家達到雙贏的局面。

但是把市場機制那套拿去做司法公司,直接就會碰到一個問題:要是一家司法公
司做不好,我們該怎麼辦?

方案一:買其他司法公司,讓它倒閉!

回應:但是壞的司法公司不一定會因此倒閉, 因為壞的司法公司可能是因為它
是一個「不公平」的司法系統, 例如黑人打白人判死,白人打黑人沒事,黑人
不買我的帳我無所謂, 一堆白人等著排隊接受我的司法判決。

方案二:開另一家司法公司!

回應:這麼一來的話,問題就更大了,一個人要怎麼一次接受兩條以上的規則
? 一個要求我要當兵離家,一個要求我要照顧全家老小, 但我不可能同時接受
這兩件事情。

方案三:投書抗議!

回應:司法公司:不要咧!打我阿笨蛋!

所以,我們對於壞的司法公司,其實沒有什麼改善的手段,除了武力反抗,但
這就又回到了不穩定的自然狀態了。 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司法公司」本身
就是一個弔詭的詞, 在語意上可以說是幾乎矛盾的。根據法律哲學家哈特
(H L A Hart)解釋,法律是眾人約定俗成的產物,而非單純的武力執行。但是司
法公司根本沒有跟他的顧客有所商量。 另一方面,司法公司跟食品公司的不同
之處就在於,我買食品, 這是我跟店家的事情,跟其他人無關,但是我要求審
判, 卻不只是我跟法官的事情,還包含了被審判者, 如果被審判者就只是被我
跟法官商量解決掉(就如我買食品來吃掉般), 那根本就不是「法」,只是訴諸武
力。反之,真正的司法系統, 應該是在所有人的協商下,或是藉由風俗習慣來
證成它的合理性, 而非制定者可以隨意修正法律。


另一個關鍵則在於,一個人不可能在同時同地接受兩種以上的法律。 這也就導
致,如果大家想好好商量,不要衝突打架, 我們就只能接受同一套規則, 而不
可以大家臨時起意,又自創另一套司法系統。


本篇文章的重點,在於肯定政府在實行法律、 管理秩序上的優勢(相較於無政府
狀態), 不過這並不表示,無政府主義就是不好的, 政府的權力該如何拿捏依舊
是一個問題。 而這只是說明,司法系統跟無政府狀態是不相容的, 但是如果你
覺得光是靠弱肉強食、多數暴力、 情義相挺就可以讓 大家都在自然狀態下生活
地不錯,那麼,追隨無政府主義吧!


註:如果有人想讀有關於無政府主義的書籍, 諾齊克(Robert Nozick)的「無政
府、國家與烏托邦」(Anarchy、State and Utopia)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有很多
反對無政府的說法在於該書的第一部都有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