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2010

政府與人民之價值偏好

回應於之前跟朱家安學長的討論(http://conceptpa.blogspot.com/2010/10/blog-post.html)。

真是久違的對決啊,大概只剩我跟學長記得我們在打什麼吧。


所以就小小重提一下:

之前朱家安學長有寫一系列有關於基本需求與價值偏好的

論文,學長認為,只有基本需求可以是政府花用稅金的原因,而非價值偏

好。我的直覺反對的原因在於這麼一來,許多文藝事業與體育選手都會因

此得不到補助。

基本需求與價值偏好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10/08/blog-post_06.html

稅金可以怎麼花?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10/09/blog-post.html

有什麼理由用稅金養分析哲學家?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10/09/blog-post_16.html


當時的文章中我認為基本需求的目地其實也是為了滿足價值偏好,

既然政府可以補助基本需求,也可以補助價值偏好,

而且許多價值偏好對於人民的一生來說也是很意義非凡的。

不過我認為多數時候單純補助價值偏好十分容易損傷人民更多利益,

因此我又補了幾條但書在單純補助價值偏好的政策上。


學長後來回應我,我們卡在了一個一時無法達成共識的論點:

「基本需求」的概念。基本需求到底可不可以化約成價值偏好?我認為可以,

學長認為不行。很幸運的是,我們暫時不需要再討論這個議題。因為我們同樣都

認為,至少大多數的時候基本需求不可以因為價值偏好而犧牲。


所以,我希望把題目再進一步縮小到只剩價值偏好的對決。也就是在這樣的

一個情境:我們對於基本需求的補助已經到達完善了,因為過度的社會福利會使

生產力下降,因此就算在這種情況下還是有人不是過得很好我們也愛莫難助了。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政府剩餘的稅金,是否就應該還給人民?(或是不跟人民收

稅?)


學長應該會認為:是的。而我認為,不是。


學長的理由是認為一:價值偏好是自己養成的,每個人需要為自己的價值偏

好負責。二:價值偏好容易被消除,我們不能享受成本較高的A嗜好,我們可

以用本成較低的B嗜好來彌補。

對於第一個說法,我的認知是:首先,價值偏好不一定是自己養成的,這點

我之前有說過。再來,價值偏好就算是自己選擇的,也不代表它沒有價值可言。


對於第二個說法,我相信學長預設了一件事情:價值偏好好像有一個底線,

偏好滿足踏過了這個底線就不需要幫助。但在我的看法中,沒有什麼底線存在,

只有多跟少的差別。


假設今天你可以拿下某某大獎,這對我的人生來說很重要,但是卻因為活動

單位的疏失,導致我喪失得獎的機會。主辦單位跑來跟你說:「不要難過,沒拿

這個大獎,對你未來來說有什麼差別呢?你又不靠這個吃飯,獎金也沒多少。再

者,如果你因此心情鬱卒,去吃個漢堡就沒事了嘛!」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出這其中的問題。你應不應該享有這個大獎?有,先不

要管為什麼你值得。那麼為什麼我不能擁有呢?因為:一:活動單位的疏失。

二: 你又不靠這個吃飯,獎金也沒多少。三:去吃個漢堡就沒事了嘛!


我們可以發現,所謂的A偏好(大獎),跟本就不可能用其他的B偏好去吃漢

堡去「彌補」,因為:一:大獎不是你不應得的。二:你可以有漢堡吃又有大獎

拿,兩者並不衝突。三:就算主辦單位請你吃漢堡,你心中一輩子的遺憾也不可

能用吃漢堡來解決。


那麼現在唯一存留下來的問題是:到底你值不值得擁有這個「大獎」?也就

是那些必須依賴政府才可能滿足的價值偏好,到底值不值得被協助達成?首先我們

已經排除了擠壓基本需求的情況,因為不會有助長「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

這種情形。但是政府還是需要稅金去完成這些價值偏好,也就是說,還是會使一

部分的人(有錢階級)的人的部分獲得價值偏好的權利被剝奪。


當雙方的價值偏好衝突時,我們到底要怎麼比較呢?我相信把錢還給人民應

該是多數時候是正確的:因為政府的補助只會限於增加某一價值偏好,例如鼓吹

台語,大概就只有增加跟語言還有文化(或文化認同)有關的價值偏好。但是,如

果將錢留給人民,人民可以做的選擇就可以非常多元,可以說幾乎能滿足各種價

值偏好。


但是多數時候不代表任何情況,某些價值偏好可能特別需要政府幫助,正好

其中的效益產生可以很大,人民又不會因此損失太多的時候,似乎就可以證成這

項決策。

我目前只想到三類情況:

第一種:前面有提過的,補助國外比賽代表團隊。但後來想想,這種補助頂

多在民族認同極高情況下有較高效益。

第二種:保存非主流文化:例如:原住民的文化保存。

第三種:某些制度的建立。例如:同性戀婚姻、多夫多妻婚姻制度,可能需

要花較多時間與人力去制定法規,但不可以因此不定這些法律。(有人可能會說

這兩種法律不道德,但我是一點也不覺得啦!)

我覺得除了第三種其他的可能性後來想想實在不高,而且我同樣必須跟那些

被多抽稅的人解釋,為什麼較高效益可以因此拿走他們賺來的錢然後我應該也會

遇到類似「去吃個漢堡就沒事了嘛!」的反駁。


我想到的是平等的享有權這樣的說法。例如:為什麼異性戀可以享有結婚的

價值偏好,同性戀卻沒有?雖然說沒有也不會怎樣,可是有不是比沒有更好?我

想這是我唯一的解釋,不過大概也就是這樣吧。

1 則留言:

  1. 大致上,我同意要是一個價值偏好的滿足比所有基本需求的滿足都急迫(這有可能是因為所有基本需求都已經被滿足了),而且這個價值偏好不是持有人自己養成的,而且這個價值偏好難以消除或改掉,政府就有理由補助這個價值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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