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2010

無致府的司法系統(續)

我的「無政府的司法系統」一文除了在概念趴之外,還有在B版的築夢也有討論。在B版的文章引起了高手nominalism的注意,並再數日之後向我的理論提出異議,而在不到一天之內我的構想就直接崩毀了!!!(以上有些誇大,但大致上就是這樣)


以下是nominalism的回應:


這個論證的形式套用在「複數國家」存在時的情況,會產生一模一樣的矛盾。例如,當甲國的國民和乙國國民發生糾紛時,如果根據甲國法律會判甲國國民無罪;但根據乙國法律,會判甲國國民有罪,這時候甲國國民和乙國國民間的糾紛便無法同時根據兩國的法律來仲裁。


即使把糾紛發生的地點考慮進去,矛盾還是存在。例如,甲國法律規定,本國國民於外國發生糾紛,須按本國(甲國)法律論處;而乙國法律規定,外國國民於本國發生糾紛,須按本國(乙國)法律論處。給定以上條件,再套用上段的情況,矛盾不便。


我原本覺得這一點問題也沒有:


複數國家的情況,我倒先前沒仔細想過。


但是我認為,只要把國際法給加入討論,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也就是說在兩個法律互相衝突的時候,中間只要有國際法介入,排定優先順位,就可以使一個人不會同時接受兩種以上的法律。


可是後來我發現了另一種可能性...


不過這麼說來,司法公司或許也可以有聯合的公約法律就是,這麼一來雙方在規則整全面上的問題似乎就扯平了。


延著「如果有公約法存在於無政府狀態」去思考,我最後決定修正我原本的想法,我認為無政府確實有可能存在法律,意即是說,無政府的情況也可以產生沒有獨佔律法系統的政府,但人民又可以不需要依賴武力衝突解決問題的世界。以下是我在B版的修正:


我想,我那個時候寫說無政府沒有法律的原因,是因為無政府的司法系統是以市場貿易的形式呈現,由於司法公司的兩個缺點:一:不是跟買家直接商量;二:可以去審判買家之外的人。因此我懷疑這樣的「司法系統」根本沒有辦法有效實踐正義,而只是一種以武裝暴力換取錢財的組織。


不過從學長回應我之後,我就開始在思考其他的可能性。無政府似乎還是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司法公司就只可以審判買家,所以買家也只需要服從司法公司所定出來的規則,如果他們後來無法接受這家司法公司的判決形式,他們可以找其他的司法公司。然後當不同的司法公司的買家遇到衝突的時候,兩家司法公司的法官同時出面,依照公約法律談判。


雖然說這樣就不太像是無政府狀態了,因為除了「國家」是互相「混雜」在一起的,其他部分就都跟現狀差不多了,但是人民有了較多選擇自己想要的規則的自由,而不再是政府自己獨佔所有行政、立法、司法權利。但是缺點就是公約法會很複雜,因為很多事情都是同一個地方的人要一起決定的,大眾運輸就是最明顯的一點,而且「兩國」之間的人民肯定每天都會有利益糾紛,這相對於一國一地的現狀來說是非常頻繁的。簡而言之,司法面的消耗成本絕對會比較多。

不過不管這方面的批評有多少,我想我原本認為無政府沒有法律的說法終究是不成立了。


nominalism對於我的文章還有其他的批評,不過因為這些討論跟本文的主題關聯性不高,因此就沒有放上來。詳細的討論可以去看telnet://cd.twbbs.org/中的CCU_PHISTUDY,裡面有較完整的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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