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2010

學生交作業是否為一種義務?

有關於一個問題我很感興趣─「學生交作業是否為一種義務?」這個問題不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但卻是困擾我好幾天的問題。有這個問題原因是如下:

在某課程中,A遲交了作業,他說:「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所以我的權利受損了。」Balabala之後(以上討論省略,很煩人,也非我的重點),我就回A:「繳交作業是學生的義務。」這時,另外B同學很驚訝的跟我說:「繳交作業不是學生的義務啊!是誰跟你說的?」

於是,我一直在想「真的不是義務嗎?」也問過某些人,有人認為如果說是一種義務就太過於強烈的要求了。真的是這樣嗎?我不知道。但我想用在「權利與人權」上課所討論的「權利的形式」來試圖論證:「繳交作業是學生的義務。」
(當然在此,我不提有關任何道德的反實在論或實在論的問題。)

在Wesley Hohfeld 的權利形式分類中有下列四種:
1. Claim-right
2. Liberty-right
3. Powers
4. Immunities
因為我想要由前面1和2來討論而已,因此後面的我就不多加解釋。

Claim-rights:假設A和B訂立了一個契約,即是B應該付一筆錢給A,那麼A就有權利去得到這一筆錢,並且B就具有相應的責任─付錢給A。Hohfeld稱這種權力是一種嚴格的權利,但更多時候我們會將之成為Claim right,因為它所構成的claim是依賴訂立契約的另一方,而且這樣的claim通常都會與義務(duty)有所連結。用更專業的說法:「一個人P1關於某一事態S擁有一項權利,如果,P1關於事態S的權利必然要求(C)另一人P2承擔義務(D),這時,我們說P1對P2在S上有一項要求權利。這裡可明顯看出權利或要求權利的規範功能,這就在於權利享有者(P1)在關於事態S的維持或獲得對於另一個人(P2)構成了義務(D)上的要求(C),這明白顯示,要求權利所顯明的規範關係在於權利擁有者對於他人在相關事情上要求承擔相關的義務。」(專業說法取自許漢老師上課講義)

Liberty-rights:假設現在我說「我有一個權利穿我所喜歡穿的衣服」。在這裡的權利是相當不同的意思。這樣主張的動力並非是別人需要對我有一個義務(雖然有時候會吻合),而是我穿我喜歡穿的並沒有什麼過錯。我是「自由的」即是說─我根據我自己所喜歡的去穿衣服,在獨特的場合中,我並沒有什麼義務必要去穿或者不可以穿。因此,這類的權利就叫做「liberty-right」。用更專業的說法:「P1對S這件事享有一項自由權利,這時,並沒有任何其他人對於P1在S的完成或實踐擔負相關的義務,而且,P1之做或不做S並沒有道德上(或其他規範上)的規範(也就是,有對錯之分)。」(專業說法取自許漢老師上課講義)

就我認為為什麼學生繳交作業是義務呢?是因為由第一種方式來說明。

當學生繳錢來上課的時候,也就是跟老師(或學校)立下一個契約,學生享受上課的權利,老師有教導學生的義務。因此,伴隨著這樣的關係,老師應盡老師的義務─教導學生並且給予成績,來決定學生是否有過關。那麼老師在課堂上也就有一個權利是可以要求學生準時上課、準時交作業。因此,這是學生的義務─也是老師有權利可以要求的。更進一步,我認為,老師和學生是同時對彼此具有Claim-right。

(可能在這裡會有循環的感覺,但我覺得不會有,因為,這像是同時老師也和學生立了契約「我教導你課程知識,你也有配合課程的義務」。但我不知道是否可以這樣說,若是不可以,麻煩各位指教,感謝^^。)

就我嘗試著解讀B同學的想法,可能對B同學來說,他會認為學生繳交作業應該是第二種權利,因為,學生繳錢了,我來不來上課都是我自己可以決定的,交作業不交作業也是我自己可以決定的,因為這是一種Liberty-right,無關乎道德上面的問題,並且沒有人可以要求我做或不做。我想,這樣似乎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牽涉到成績的時候,是不是學生不上課、不交作業還是一種Liberty-right?OK!我想,當然有人會說:「是!我高興我自己被當。」那如果真是如此,我就承認對那人而言是一種Liberty-right。

以上就是我的論證,請麻煩大家和我討論一下,非常感謝!

8 則留言:

  1. 我一開始也覺得是Liberty-right。可是後來想想:有人要犯罪的時候說:大不了就是我被槍殺,我有Liberty-right。但這並不是當初規範上所互相承諾的。所以我認為是老師是有Claim-right要求學生教作業的,處罰(當學生)應該只是後續的補救手段(讓契約有刀劍加身)。

    回覆刪除
  2. 我不覺得學生和老師之間有契約,學生繳了錢,老師領了薪水,誰也不欠誰。

    說學生有義務寫作業,就像說要是你去餐館點了飯,就有義務吃一樣。

    回覆刪除
  3. 完全同意Kris的論點。

    回覆刪除
  4. 老師對學校是Claim-right。
    老師領了薪水,每學期必須要上滿固定的課程,如果沒有上課,必須要找人代課或是補課。

    學生對學校是Liberty-right,學生繳錢來學校上課,他可以選擇「乖乖來上課,乖乖交作業」,那麼學生可以pass,也可以順利拿到學位,如果學生選擇「不來上課、不交作業」,他就會被當掉並且拿不到學位。

    所以是:學生-學校-老師。

    回覆刪除
  5. 我覺得「老師在課堂上也就有一個權利是可以要求學生準時上課、準時交作業。」這個部份似乎強了一點,因為你前提中老師的義務是教導學生並給予成績,而不是把學生教成一個完美的社會精英(雖然社會上很多聲音這樣要求...不過這要求對老師來說太沈重了)。

    如果把這句改成「老師在課堂上有一個權利,是可以依照學生是否有準時上課、準時交作業來給予成績。」就能連接上前提。不過如果以這個為前提,則是否要準時上課與準時交作業,就成為學生可以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不是義務。

    另外,放棄權利也代表放棄這個權利所可能帶來的利益。學生當然可以放棄上課與交作業,這也代表他放棄了成績。

    回覆刪除
  6. 而老師與學生之間的契約關係,若以教導學生與給予成績的這點來說,我覺得是這樣的情況:「當學生的學習達到一定的成效時,老師有義務讓這個學生過關;而老師依照學生的學習情況給予公正的評分時,學生有義務接受這個成績。」

    回覆刪除
  7. 我想大家說的也沒有錯,但與我的想法有些出入
    應該是我說的方式不是這麼清楚
    當然,如果大家指的是去花錢請老師教導語言、鋼琴等之類的
    那麼我相信學生是有自由權的
    但我要說得是不是這類的

    因為我上述的方式可能不是這麼恰當
    就是用錢的方式來說明
    那如果我改成以下的方式來說明
    我想就沒有問題了

    每學期,老師開課的時候都會列出課程大綱
    上面有上課內容、課程相關的要求
    今天學生選了這堂課
    當然是表示說:OK!我同意上述所以我選修這堂課
    在這裡,這就已經是契約的出現了
    因為你在選課的時候當然有自由權要或不要
    但,當你決定選的時候並且選了
    就表示你同意老師這些內容與規則了
    因此,老師有claim-right去要求你

    這樣說會不會比較好?大家?

    謝謝你們^^

    回覆刪除
  8. 選課算不算是學生和老師之間的契約,我不清楚。直覺上我覺得比較像是學生和學校之間的契約,契約內容規定了這學期學生有權利上哪些課以及學校這學期要依照學生在哪些課的表現印製成績單之類的。

    不過就算選課是老師和學生之間的契約,簽了這個契約應該也不代表學生同意要去上課和寫作業,頂多只代表學生同意「如果我缺太多課或缺交太多作業,老師有權給我難看分數,或把我當掉」。

    回覆刪除

至少留個暱稱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