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2011

嚇阻做不到的事

朱家安學長對於死刑的議題有著十分有趣的見解,在大多數人都依照報復理論支持死刑的時候,他贊成以喝阻力作為支持死刑的理由。

前一陣子在我還十分相信效益主義可以解決所有道德問題的時候,我並不反對這樣的看法。不過這陣子又學了一些權利與人權的概念(許漢教授的課),讓我多少改變了這樣的看法。

依據我個人的簡略觀察而言,死刑的存廢大概有四個論點,其中兩個是支持死刑,其中有兩個則是反對死刑。

支持死刑的兩個論點,一個是報復理論,一個是嚇阻力,有關於這兩者的定義在學長的網誌中有被清楚寫明,所以我也就不再贅述。

反對死刑的兩個論點,一個是生命價值與人權的尊重,另一個是誤判。前者基本上理由如下:殺死加害者並無法使被害者復活,殺死加害者只是讓社會又失去一條人命,我們可以用無期徒刑代替死刑。後者就很好說明,殺死無辜的人是死刑需要負擔的風險。

當然,還有一些更複雜的論點,例如介於生命價值與誤判地帶的悔過理論、無期徒刑會造成社會成本的大量耗損等等。

回歸這次的主題,我希望做到的是,可以把報復理論用更好的形式呈現,如此就可以避免掉網路上許多使用報復理論卻往往被對手被歸類在訴諸情緒的麻煩。
以下是我簡化了學長對於報復理論的反對與嚇阻力的支持:

對於情緒報復主義的反對:
一種支持應報理論的說法是,我們要為了安撫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屬的情緒而處罰犯人…但是,如果我們可以(而且應該)為了安撫一群人的情緒而處罰另一群人,那麼處罰與否以及刑罰大小似乎就應該照著他們的心境而變化。

對於正義分配報復主義的反對:
反對上一段的人可能會說,根據應報理論,安撫人的情緒並不是動用公權力進行處罰的充分條件,因為應報理論的主要精神是正義的重新分配,我們處罰犯人,並不單單是為了讓另一群人好過,而是為了讓被犯人傷害的正義重新分配到犯案之前的樣子。
具現化地說,阿條在路上砍了大熊一刀,阿條就欠了大熊一單位的「正義」,而這種不平衡的狀態應該藉由處罰阿條來回復(另外一種說法是,阿條傷害了這個社群的「正義」,而這種傷害要靠處罰阿條來彌補)。
(缺點)…為什麼正義可以這樣分配來分配去,或者是那種可以被傷害了之後又靠處罰來補救的?我猜我的顧慮應該是源於這些比喻式的說法都不太清楚,我們不能依靠比喻來證成道德理論,你必須負起責任解釋,正義是在什麼意義下可以被分配和被傷害,而「把正義分配回來」或者「彌補受到傷害的正義」又是什麼意思。

對於嚇阻原則的支持:
…我承認幾乎所有人都有報復心,而且這種情緒有時候會很強烈,甚至讓人做出平常不會做的事。我相信這種心理機制(對於傷害自己的人或東西進行報復的傾向)之所以演化出來(或者在人際互動中形成,如果你不認為它完全是「演化」出來的的話),是因為它們能為個體帶來比較不容易受侵犯的優勢(如果你知道另一個人很記仇,你就會小心別得罪他),換句話說,是因為它們帶來的嚇阻力。
如果我們承認報復心的存在是為了維持嚇阻力,並且承認這樣的功能可以被法律取代,我們就可以有一個奠基在嚇阻力之上的完整理論來為懲罰提供證成基礎,而且這個理論不需要訴諸奇怪的譬喻來替自己辯護。
這個理論很棒的原因在於報復理論的兩個弱點:情緒化與模糊性:一:我們可以接受一個用投票就可以決定他人生死的法律嗎?有些反對朱學恆跟九把刀的人多從這個地方去進攻,認為他們只是打著正義的名號去施行多數暴力。二:如果不從情緒來說,報復理論是基於什麼樣的原因就有待商榷。

然而,如果是嚇阻力,我們就可以直接訴諸於人民的福祉,讓自己的生命安全被死刑所保護,這就可以是一個十分正當的理由。這是一種效益主義式的觀點,不相信所謂的正義、良善的實踐有什麼本有的價值,除非這些正義與良善的行為可以幫助到社會中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

一個小小的缺點是,根據效益主義,我們也必須考量誤判,也就是說,死刑可以救人也可以害人,但是很簡單,我們可以交給社會學家、經濟學家去計算,如果假設死刑可以阻止每年三個人被殺,兩個人被誤判,那我們就可以接受死刑。

另一個缺點是,我們怎麼知道死刑有嚇阻力?不過這是知識論或是統計學上的問題,不在我的討論範圍內。

而我的反對的重點在於,嚇阻力所可以帶來的,就只有人類的利益。

但是一直令人困擾的是,除了利益,還有什麼是道德上相關的價值?

我的想法很簡單,就是一個思想實驗:
如果一個人的家人被對方慘忍的殺死了,我們可以接受對方賠錢了事嗎?對方可以給出千萬億的財產,讓被害家屬從此不愁吃穿,但是被害家屬會接受對方交錢了事嗎?

我沒辦法一一過問每一個受害家屬,但我相信至少會有很多人不能接受,而我也相信,這是因為,他們會覺得,受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

由嚇阻力所產生出來的問題就在這個地方:嚇阻力只訴諸於保護尚未死去的人,卻不在乎死者的尊嚴,如果當嚇阻力沒有效果、效益無法抵過誤判時,死刑就可以不用被執行。

這不只關乎到死者的尊嚴,同時也表示,整個社會正義的體系是不健全的,這個社會正義體系宣示:當一個人被殺了,大家就可以遺忘他的存在,然後只在乎其他尚未活著的人。

我認為,如果說偏好就是人類所有的價值,我可以接受,但是我後來放棄了效益主義,在於效益主義化約了所有的價值偏好,快感層面的價值偏好與情感層面、尊嚴層面的價值偏好,並沒有被區分開來,就像我之前的文章所提到的,大獎失去的感傷,不可能被用漢堡給填補。

在這個層面上,我認為報復理論至少是站在被害者的角度去維護被害者的尊嚴,這是嚇阻力做不到的。

但是,回過頭來,我們又必須要面對報復理論所面對的兩個問題:情緒性與模糊性。

首先,基於防止模糊性,我可以承認,關於人性尊嚴的維護,沒有錯,就是一種情緒。

然而,既然是種情緒,這是不是表示,我可以用情緒來證成所有的道德問題?大家如果高興就可以以多數之名行正義之實?

這就是我對於報復主義的修正路線:

正義的證成需要來自情緒。但不是所有情緒都是都可以證成正義。

過去確實有那麼一派說法(A J Ayer):道德命題就是情緒命題(情緒論),情緒認可的就是對的。

但是這種說法的缺點就在於我們平時日常語言說明道德時,我們不會這麼去認知。道德至少應該是一條可普遍化的規則,我們看到兩隻貓狗在嘻鬧的時候,我們不會認為,他們是在做任何道德的宣稱,因為他們不是在創造、宣稱任何的道德規則,並非所有的情緒都是道德情緒。

所以另一種新的說法(R M Hare)就認為,道德規則是一種可以普遍化的原則,不只適用於自己身上,同時也適用於他人身上,並且每個人都受到等同的待遇。

這當然不是一種齊頭式平等主義的宣稱,而是一種形式正義的解釋: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例如:我們有一條道德原則:一個人說謊,就應該受懲罰。這不是說每個人都要受處罰,而是有說謊的,就要被處罰,沒有說謊的,就不需要處罰,相反地,沒有說謊卻被處罰,這就是違反形式正義。

可是這種形式正義還不夠足以被視為普遍化的法則,因為光是這樣的形式正義仍然可以讓大家得出一種不一致而擁有多數暴力傾向的觀點,畢竟每一個人的價值觀都不相同,有的人可能認為殺死囚犯就才算是尊重對方,但是並不是每個人在情感上都接受這個原則。

所以我想到了一個可以盡可能擺脫主觀情緒的方案。我們可以從John Rawls的正義論中的「社會基本財」(social primary good)這個概念來思考這個問題。
在社會中,每個人的價值都不盡相同,所以我們不能直接分配一些主觀上的產物,但是我們可以知道的一件事情是:有些東西是對每個人來說是越多越好的,不管他喜歡什麼樣的事物,這些大家都希望擁有的事物就叫做「社會基本財」,例如:金錢、名譽、權利(自由)、自尊心。我再加上一個「生命」,因為生命雖然不是社會約定而成的好處(good),但也是一個客觀的價值。

所以我們可以思考一下,一個加害者與被害者的處境,加害者在這當中得到了什麼社會基本財,被害者失去了什麼樣的社會基本財,當我們是一個被害者,我們不會希望自己的生命是隨意被剝奪的,不管這個人他的興趣與價值觀是什麼,生命的失去對於他而言都是不可接受的。而加害者在這當中所獲得的,卻我們卻不會認為是被害者值得要犧牲的。所以我們可以證成無故殺人是錯誤的。

不過我一直解決不了的問題是於:認為要殺死加害者才算是對於被害者的照顧與尊重,這是一個主觀情感嗎?我想或許「殺死加害者才算是對於被害者的照顧與尊重」是主觀情感,可是對於個體的尊重,卻是一項社會基本財,不論是誰,都需要被尊重,才可能過更好的生活,除非他已經活不下去,但即使是這樣,生命也不一定大於尊嚴,否則我們很難解釋那些自殺的人的動機。

所以在這個面向中,我們或許可以接受某些面向的民意調查:如果他們認為一個人被隨意殺害對方卻可以只被處無期徒刑是對被害者的不尊重,然後大家也都認為自己如果做出了完結對方的生命,就應該付出重大責任,那麼我們或許可以證成死刑的存在。在某種面向上,我確實向相對主義者做出了讓步。

最後,再重複一次,剛剛的證成,並不是主觀的偏見,因為我把我們的假想思考都換成了社會基本財的客觀計算,所以並不會推出類似反對同性戀的政策,因為我們不會希望自己的自由是被對方隨意控制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至少留個暱稱啦!